反洗钱知识宣传:“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二十四|陈某甲受贿犯罪自洗钱案

导  读

自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反洗钱研究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0个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

所有案例,均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北京反洗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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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四:陈某甲受贿犯罪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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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绍

2022年3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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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甲在担任巫溪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巫溪县畜牧兽医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乙等人贿赂90万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组织调查,将其收受的20万元现金,以“私房钱”的名义委托案外人保管,并授权其将钱存入银行,案外人于2021年5月8日将该20万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并告知陈某甲,陈某甲表示认可。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90万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次,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20万元,仍采取交予他人存入银行的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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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本案中,陈某甲所犯下的受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为了逃避查处,将受贿的20万元,采用交予他人存入银行的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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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摘选自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本文内容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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