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慧享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自2023年12月1日起(含该日)至2023年12月28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该类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

网址:https://ynty.psbc.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0755-82825310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慧享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慧享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

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按照《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修改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3.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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