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等违法事实,停产整顿,罚款470万元!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矿井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兴隆煤矿在5#煤违规布置25503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25503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25505回风顺槽联巷炮掘工作面、25505运输顺槽联巷炮掘工作面、25503回风顺槽联巷(166m已贯通)、25503运输顺槽联巷(220m已贯通)、主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555m已贯通),且未按规定填绘图纸。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2.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在25503运输顺槽、25503回风顺槽综、25505回风顺槽联巷、25505运输顺槽联巷等违规作业区域已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未通电、未联网运行并上传数据。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3.矿井在技改期间,违规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组织生产。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矿井在3#煤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布置12308炮采工作面,共回采27m,出煤量约4048吨。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一百九十万元的罚款(¥1,90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一百四十万元的罚款(¥1,400,000.00);3.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一百四十万元的罚款(¥1,40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29-1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7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成立于2004年,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成员,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0000万人民币,超过了98%的陕西省同行,实缴资本2000万人民币。


相关阅读